致广大储户朋友的一封信
发表时间:
20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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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储户朋友:
您好!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订为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据此,国务院于
2007
年
7
月
20
日
发布了修订后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自
2007
年
8
月
15
日起
减按
5%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不是一个单独税种,它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组成部分。自
1999
年
11
月
1
日起
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
,一直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征收。广大储户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降低利息税税率、减征利息税的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
20%
调减到
5%
;
二、税率调整后的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
2007
年
8
月
15
日
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
5%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
(一)
2007
年
8
月
14
日前
(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
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0
月
31
日前
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
储蓄存款在
1999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
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储蓄存款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二)
2007
年
8
月
15
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
5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存入
3
年期存款,
2007
年12
月31
日
到期。该项存款属于
2005
年1
月1
日
至
2007
年8
月14
日
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
5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
5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三、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
1999
年
11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14
日
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
2007
年
8
月
15
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
5
%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是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关系到广大储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税务机关将和各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起,贯彻落实好行政法规,共同做好此次减征利息税工作,诚挚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还有疑问,可拨打
12366
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祝您
阖家幸福
万事如意
国家税务总局
二
○○
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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