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09-1-4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为保证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介绍

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包括税务端税控管理系统和企业端税控发票开票系统两部分。企业端税控发票开票系统包括税控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控设置(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与税控装置配合使用才能开具带税控码的机动车发票。

二、企业端税控发票开票系统的推广对象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企业端税控系统开票系统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带税控码的机动车发票的开具

(一)购买税控盘(其中传输盘可根据需要自愿购买)。税控盘是开票单位开具带税控码机动车发票必备的税控装置,开票单位必须在2008年12月29日前完成购买税控盘事项,具体购买事项以及汇款流程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二)税控盘初始化。开票单位取得税控装置后,需通过当地税务机关后台管理系统初始化才可正常使用。

(二)安装企业端税控发票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可登陆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免费下载安装,也可登陆佛山国税门户网站(网址:http://fs.gd­-n-tax.gov.cn)免费下载安装。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应征消费税机动车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否则影响受票方税款抵扣。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扫描认证,认证通过后须在次月征收期内申报抵扣。

五、企业端税控发票开票系统技术支持服务模式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总局决定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免费提供给开具带税控码的机动车发票纳税人使用,并通过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免费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统一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或通过登陆互联网(网址:http://www.bwhj.cn)在线咨询。

六、税控装置产品服务内容

根据总局统一规定,为确保税控装置(税控盘和传输盘)正常使用,税控装置产品厂商统一提供产品的相关服务,内容包括:(1)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果产品损坏,产品3年内包换,终身成本维护;(2)为了使用户能方便快捷地判断税控盘和传输盘的硬件故障,税控盘厂家为用户提供产品检测程序并负责检测程序的升级。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企业端操作培训教程及视频资料

2、税控发票开票系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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