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精神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接上级最新通知,我局对2009年1月申报征收期调整如下:
增值税(含金税工程抄报税期)和消费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
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申报期延长至1月12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企业所得税(按月、按季)申报期延长至1月20日。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