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销售二手车开具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 2009-11-25  【字号:

各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 年1月1日后购进的属于不纳入应征消费税范围的机动车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抵扣税额。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的规定,目前纳税人销售二手车只能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且公安车管部门凭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为解决销售二手车的发票开具及税款的征收入库问题,对管辖业户的二手车交易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发票的开具

  管辖业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的,由其自行开具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应依适用税率征税的,由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的记账联由纳税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存根联留存备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交购方作为入账及抵扣凭证,发票联作为开具《二手车销售减(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依据。

二、关于《备案表》的出具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自行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完成备案审核,按规定出具《备案表》,发票联粘附在《备案表》税务机关留存联后作为依据。

  其他规定仍按照《关于重新明确二手车经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9〕152号)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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