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出口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公告[2009]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53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的通知要求,广东省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只有广州市、珠海市、东莞市三个地区,超出试点范围的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南海区不属于试点范围,为此目前南海区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请相互转知。
附件见附件栏。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