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已组织筛选确定了第一批具有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为让更多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参与这项工作,准备进行第二批筛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筛选确定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 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 0人以上;
(三)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中介机构的义务和罚则
(一)符合条件并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中介机构,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二)对于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中介机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不得参与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填写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
(二)承担认定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上述材料请于10月31日前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联系人:唐敏、罗聪
联系电话:020—37619467
附件:《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