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之前我们已经讲过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教育、老人、住房等有关的扣除,今天和大家说说六个专项扣除里的最后一个——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是什么医疗费用都能够使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只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就是大家平时说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的部分才允许扣除。
第二,只要是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药费用支出,都可以作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家庭里面的老人家,如纳税人本人及配偶的父母亲,他们发生的大病医药费用就不能扣除了。
第三,纳税人或配偶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根据家庭收入来源情况,可以选择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由配偶扣除。这也是非常人性化的,因为若纳税人本人发生大病医疗,可能全年都没有什么收入,那这个扣除对于他是没有意义的,可以选择配偶扣除的话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对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双方选择在其中一方扣除。
第四,政策规定,当年发生自付医药费用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80000元。这里大家要注意,大病医疗扣除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来扣除,和其他五项定额扣除是不同的。
假如纳税人2019年发生大病医疗自付部分45000元,减去15000元,2019年可以据实扣除的大病医疗支出是30000元。若纳税人2019年发生大病医疗自付部分100000元,当年最多也只可以扣除80000元,而且超过8万块的部分以后都不可以扣除。
这里再提醒一下大家,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也就是在第二年的3月到6月期间扣除,这样的话,新税法实施首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要在2020年才能办理哦。所以,扣除大病医疗的纳税人必须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要留存好患者当年度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是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
在这里希望大家身体健康,尽量不用或少使用这个大病医疗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