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股权(2)
前几天有朋友介绍了一个客户张总过来事务所找我,想咨询一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
原来张总2013年在佛山与他妹夫一起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他妹夫当时出资100万占20%股权,现在他准备移民,就与张总协商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总,张总在前两个月与他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里按他妹夫当时出资时的成本价100万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格,之后张总也根据协议,从他个人银行账户将股权转让款100万转账给了他妹夫。因为是按照成本价转让的,所以也没有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但是前几天税务人员通知张总,说这次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要求说明正当理由,若没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需要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张总收到通知后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找到我想我给一些建议他。我打开张总公司转让股权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并向张总了解一些情况,原来这几年张总的公司主要经营钢材贸易生意,业务经营得不错,公司一直没有购买不动产或其他投资,至今净资产已经有1000万元了。
我告诉张总,根据2014年67号公告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像你这种情况就属于文件规定的情形,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太合理,税务机关会重新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总急忙问我,大概要补多少税?我计算了一下和他说,根据文件规定,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价值的,税务机关会按照每股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像张总公司2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应该为200万元,扣除成本及税费大概要补缴20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看见张总连连点头但一脸无奈的样子,我就安慰他说,这个税也不会白交的,等你以后想转让这个股份时,股权成本就多了100万元了。
因为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行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其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这里的“交易价格”有两层意义: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是合理的,则按当时的“交易价格”确认;如果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偏低无正当理由,则“交易价格”市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的计税依据。像刚才张总的情况,若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并按这个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则以后再交易这些股权时,就可以按200万元作为股权成本的构成,那时就可以少交2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了。
这里也提醒一下投资者,股权转让变更要注意的一些事项:1、交易价格要公允合理,特别是关联方交易;2、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因此股权转让款一定是股东之间的往来,与被投资公司无关;我们在日常审查工作中,经常发现购买方将股权转让款从被投资公司转账给股权出让方这样的错误做法。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3、股权转让应由购买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购买方应保留好相关资金往来和完税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