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
发表时间: 2019-5-28  【字号: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抵减增值税?

我们单位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如何抵减增值税?

答:抵减方法:税控设备: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2011 12 1 日之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借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纳税人2011 12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包含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每年限申报一次,金额在规定年收费限额内),在申报抵减应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查验其发票原件。

申报方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 栏与第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

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 12 1 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 12 1 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 11 30 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 栏“应纳税额”与第21 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 栏与第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怎么确定使用加计抵扣政策的销售额是否超50%

增值税加计抵扣政策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销售额超50%,销售额的口径如何确定?因为融资租赁有差额抵扣,还是指抵扣前还是抵扣后的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6 36 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里定义了融资租赁销售额,即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销售额应为抵扣后的金额。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三)销售额

5.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工程预缴增值税的问题

工程中的劳务收到预付款的时候要预交税款不?如何交?

答:工程劳务收到预付款是要预缴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7 年公告第11 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即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果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则按照3%预征率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相关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 号)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在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

2)在没有发生总分包业务情况下的预交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税率11%)×2%

简易计税项目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账款÷(1+征收率3%)×3%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4、深圳到香港的高铁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员工出差购买高铁票。从深圳到香港西九龙这段高铁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这一段从深圳到香港西九龙的运输属于跨境运输服务,而不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不能抵扣。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跨境运输服务,根据财税2016 36 号文,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价格里就不含增值税税点, 为了保持抵扣链条连贯性完整性, 这部分也不能抵扣。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5、收到的代垫运输费可开具免税普票吗?

我司替国外客户代垫海运费,货代公司开具的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运费”的免税普票,那

么我司是不是也按免税普票开给国外客户?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属于包含在增值税应税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输费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所以回到您的案例中,满足上述条件的代垫运输费一般操作应当是:货代公司直接开具运输发票给国外客户,贵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国外客户。贵公司可以与货运公司,国外客户签订代垫费用的合同,标明这笔运输费用仅仅是代垫费用。这样可以实现发票流与交易流的一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6、总分公司项目授权施工结算问题?

我们是建筑公司,总公司中标后与业主方签订合同,但全部授权给分公司做,最终由分公司进行施工、结算、开票并收款。那么如果做结算资料向业主方请款的时候,结算资料应该盖总公司的章还是盖分公司的章?

:这种情况应该由分公司与业主进行施工、结算、开票并收款的,结算资料应盖分公司的章。总公司不缴纳增值税;由分公司开票给业主,业主可以进行抵扣。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11 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7、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能够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2 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 万元的标准判断。

82018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想要确认一下,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913 号对于2018 年的利润总额可以享受按照最新政策计算吗?

答:2018 年汇算清缴不享受该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执行期限为20191 1 日至2021 12 31 日,即财税〔201913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 年至2021 年纳税年度,企业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 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201913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

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

9、“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现在,公司要申请软件企业,软件企业有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两免三减半),如果申请下来,这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公司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定期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

相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二十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10、职工教育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我们公司让部分员工进高校再教育,两年,每两个月面授一次,公司承担一半学费,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否代扣个税?取得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中央财政监制章)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证税前列支?

答:会计处理记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

若员工在高校再教育考试合格后取得学历证书,则不在[2006]317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企业替个人承担的学费,需将该部分金额并入员工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员工接受再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为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员工在高校再教育考试合格后取得非学历证书,且该项再教育行为在财建[2006]317 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中,则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非税收入统一收据(中央财政监制章)且该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 号)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