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一、二季度跨省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缴款期延长的通告
发表时间: 2008-7-24  【字号:

为做好跨省总分支机构预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2008年7月14日起可开始进行本年度一、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申报缴款期顺延至2008年7月28日。对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在此期间进行一、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系统不作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处理。超过期限申报和缴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大集中”征管系统目前只支持门前申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此前通过网报系统(包括省局多渠道网报系统、各市网报系统)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请到税局前台上门申报。网报系统申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功能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三、本通告中要求进行申报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包括其总机构在省外的分支机构,以及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总机构及其设在省内的分支机构。其他总分支机构的预缴申报时间待我局另行通知明确。

特此通告!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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