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新措施 研发费按150%税前扣除
发表时间:
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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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28
日),从省科技厅获悉,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省科技厅、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研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当中规定,研发费可以按
150%
作为税前成本抵扣。
我省有
75%
的科研机构设在企业,
70%
的高新技术产品是以企业为主研制开发。但最近
7
年,广东研发费与
GDP
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更远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
2%
以上的水平。
《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者通过简单改变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活动,以及设备改装和设计变更等。企业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按照
80%
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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