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 | 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 其中:可下载使用的表证单书名称及编号 | 是否有服务承诺 |
一 | 税务登记 | | | |
1 | 新办税务登记 | 一、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 填报《税务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7.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 |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001 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002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003 | 有 |
2 | 变更税务登记 | 一、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 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 2.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4. 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5. 属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报《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 | 《变更税务登记表》004 | 有 |
3 | 停业登记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1. 填报《停业申请登记表》或《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 提交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 纳税人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停业的文件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停业文件
| 《停业申请登记表》006《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007 | 有 |
4 | 复业登记 |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1 .填报《停、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007 | 有 |
5 | 注销税务登记 | 1. 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提交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件 3.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需缴销的发票(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具体应指是与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法院的判决、工商部门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等。)
|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008 | 有 |
6 |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 1.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009、《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010 | 有 |
7 | 外埠纳税人办理报验证明 |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管证》; (3)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销售货物)
| 《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0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010 | 有 |
8 | 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 验证: 1. 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 出示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 《税务登记表》 4. 《变更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涉及税务登记内容和应纳税种变更的,变更时填写) 5. 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6.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换证: 1. 提交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2. 出示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 属于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填报《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交《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 | 《变更税务登记表》004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005 | 有 |
9 | 税务登记证件的增发和补发 | 遗失: 1. 填报《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 2. 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或刊登的发票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增发: 1.企业书面申请 2.原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 《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012 | 有 |
10 | 企业跨区迁移审批 | 1. 提出申请 2. 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变更后的经营地址的场地使用证明 4. 向旧管辖税务机关交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委托代征证、发票购领簿、出口退税登记证等
| | 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