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规定
发表时间: 2006-09-13  【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规定,我市出口企业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从2006年10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免予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出口企业从2006年10月1日(含当天)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对2006年10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应按现行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办法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出口企业在进行申报数据录入时必须确保“收汇核销单编号”项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批准文号”项目一致。

三、生产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时,【单证不齐标志】栏中不需标注“H”(无核销单的标志)。

四、出口企业在进行正式申报前必须进行预申报,并接收和读入退税部门的预审反馈信息。

对于“六类企业”进行预申报后,接收的反馈信息出现“外管局核销数据中无此核销单号(XXX)”的,不能作为单证齐全的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对在预申报反馈无此核销单电子信息且当期不申报就要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单证,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的规定及时向退税部门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请。对于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特殊情况延期申请或未经退税部门批准延期的,超期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六类企业”因无此核销单电子信息申请办理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受理组办理:

1.出口企业申请延期的书面申请书;

2.特殊原因(关单)逾期申请表;

3. 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 出口发票复印件;

5. 销货合同复印件。

五、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远期收汇的除外)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对超过180天仍没有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出具《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给出口企业,企业据以向外汇管理部门查询收汇情况。外汇管理部门对确已收汇核销的出口业务,出具《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出口企业应在收到退税部门出具的《无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报退税部门。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出口货物已收汇核销证明》或内容不符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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