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办法
发表时间: 2009-08-21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我市发票管理,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协助地税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情况进行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发票违章行为,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抽奖的发票种类是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佛山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包括饮食、娱乐、其他服务)和《佛山市机动车辆存放保管洗车及配套服务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
     第三条 发票抽奖采取定期抽奖的形式,每季度进行一次,开奖方式为电脑开奖。定期抽奖是指在既定的时间内对消费者所取得的定额发票进行抽奖。
     第四条 佛山市发票抽奖活动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与佛山市发票抽奖活动的发票可自动参加广东省地税局举办并组织实施的“南粤金税”定额发票统一抽奖。
第二章 抽奖时间、地点
     第六条 发票抽奖时间以三个月为一个抽奖期,一年共四期。每期开奖日为每个开奖期终了后一月的10日至15日(节假日顺延),佛山地税发票抽奖地点一般设在市局办公综合楼3楼。如时间、地点有变动,以通告为准。省地税局“南粤金税”定额发票抽奖地点由省局确定,以省局公告为准。
第三章 抽奖资格
     第七条 消费者取得合法的定额发票后均可参加抽奖。合法是指:使用发票防伪专用纸印制,票面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发票监制章,并印有发票抽奖电话拨打方式,咨询、举报电话号码、网址等内容,且发票上所盖印章与发票领购、开具的单位名称相符的真实发票。
     第八条 合法的定额发票需经登记才能参加抽奖。消费者可拨打发票抽奖电话82688000,或登录佛山地税网站(http//:www.fsds.gov.cn)按要求录入相关资料,电脑抽奖系统对所输发票合法性进行检测后,自动生成抽奖顺序号码反馈给消费者。
     第九条 当电脑抽奖系统提示输入发票有问题,拒绝登记时,消费者可拨打举报电话82139000进行举报。
     第十条 佛山市地税局发票抽奖系统确认的有效数据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上报省地税局“南粤金税”发票统一抽奖软件系统内,由广东省地税局直接提取并参加全省发票统一抽奖。
     第十一条 经电脑抽奖系统生成的抽奖顺序号和发票号码由佛山市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第四章 获奖等次、人数和金额
     第十二条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抽奖分两类进行,面额50元以上(含50元)的为第一类,面额10元(含10元)以下的为第二类。获奖的等次、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第一类:特等奖 1名,奖金50000元
     一等奖5名,每名奖金5000元
     二等奖 10名,每名奖金1000元
     三等奖30名,每名奖金500元
     鼓励奖 200名,每名奖金100元
     第二类:一等奖 1名,每名奖金1000元
     二等奖 10名,每名奖金500元
     三等奖 100名,每名奖金100元
     第十三条 “南粤金税”发票抽奖获奖的等次、人数和金额分别为:
     特等奖 1名,奖金250000元
     一等奖 3名,每名奖金120000元
     二等奖 10名,每名奖金60000元
     三等奖 29名,每名奖金10000元
     第十四条 本活动的中奖者所获奖金,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法规定由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及各征收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抽奖方式
     第十五条 佛山市地税局发票抽奖活动在既定的抽奖日进行,受佛山市公证处的监督(省地税局“南粤金税”发票抽奖公证部门由广东省地税局指定),由电脑抽奖系统按生成的抽奖顺序号分等次进行抽奖,抽出的号码即为该等次获奖号码。
第六章 中奖及中奖人的确认
     第十六条 佛山市地税局发票抽奖中奖发票号码在《佛山日报》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页等公众媒体上公布;广东省地税局“南粤金税”发票抽奖中奖名单在《南方日报》等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中奖人的确认:
     一、发票票面顾客名称栏目为个人的,以该个人为中奖人;
     二、发票票面顾客名称栏目为单位的,以该单位为中奖人。
第七章 兑奖
     第十八条 每期中奖发票(发票种类码及发票号码)公布后的30日内为中奖发票兑奖时间,逾期不兑奖者,视作自动放弃兑奖权。
     第十九条 中奖人须凭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凭单位证明到各区地税局,经核实后即可办理领奖手续。具体兑奖地点如下:
     中奖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中奖人到就近的税务分局征收前台兑奖;中奖金额为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到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兑奖。
     第二十条 兑奖地点和兑奖有效时间以每期公布的地点和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中奖发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兑奖:
     1、经鉴定为假发票的;
     2、填写不规范的发票;
     3、经过涂改的发票;
     4、已作废的发票;
     5、票面破损严重、填写内容无法确认的发票;
     6、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7、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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