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如何规定?
发表时间: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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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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