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中调帐检查是如何规定?
发表时间: 2010-05-11  【字号:

一、税务机关行使账簿检查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二、将账簿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三、有特殊情况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四、调取以前会计年度账簿的,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的,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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