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发表时间: 2007-7-26  【字号:
1.事项名称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领购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5.审批条件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领购普通发票: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领购专用发票:纳税人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6条)
 6.申请资料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认可申请表》;
(2)《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或《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副本;属于首次领购普通发票的纳税人还需提供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9.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有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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