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经批准后,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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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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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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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 有 企 业 名 称 发 票申 请 审 批 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属于上述第二款条件的申请人还要提交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式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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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 (1)申请人向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受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对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后,分别情况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后受理或直接受理 (3)申请人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到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决定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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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
11.审批收费 | |
12.审批表格 |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