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发表时间: 2007-7-27  【字号:
1.事项名称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5.审批条件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
 6.申请资料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申请审批表》;
(4)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有关文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9.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有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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