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拆本使用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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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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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拆本使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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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本使用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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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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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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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
12.审批表格 |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