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发表时间: 2007-7-28  【字号:
 1.事项名称

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5.审批条件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担保人。
 6.申请资料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提供担保人证明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9.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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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5.备注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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