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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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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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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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购买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7)提供担保人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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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 "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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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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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
12.审批表格 |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