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
4.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月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12月23日发布)第7条规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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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 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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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印刷企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承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发票印制质量监督制度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制度; (7)企业印制发票的设备清单和技术水平证明; (8)保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供应发票和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的承诺文书; (9)专门用于印制发票的生产车间和专门用于保管发票的仓库资料以及专门负责管理发票印制的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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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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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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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
12.审批表格 |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