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后的相关政策
发表时间: 2006-4-3  【字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规定,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 1吨=1385升;(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二)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三)调整税目税率
1、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①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②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③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④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⑤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⑥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2、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3、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4、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四)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1、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2、高档手表为20%;  3、游艇为10%;  4、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  5、实木地板为5%;  6、乘用车为8%;  7、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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