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达标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 2006-4-3  【字号:
  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但最迟不超过次年一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粤国税函〔2006〕103号)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三)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等不符合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但不得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粤国税函〔200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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