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发表时间: 2007-7-20  【字号:

 

 1.事项名称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批准后可按规定的最高开票限额开具防伪税控专用发票
 4.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28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第一条规定: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第二条规定:除上述企业外,其它企业一律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批发行可开具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12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审批,必须经过实地核查。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的,必须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材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2月1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5.审批条件
1)经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2)年度销售额较大且生产经营活动稳定正常,单笔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便拆分开票的企业。 

3)单机(台)销售业务超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设定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可拆分开票的企业。
 6.申请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开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的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加盖公章)。 

3)《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企业所在县区级国税局(万元版或以下)、地市级国税局(十万元版)或所在省级国税局(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8.审批决定机关

企业所在县区级国税局(万元版或以下)、地市级国税局(十万元版)或所在省级国税局(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9.审批程序

1)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具体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设在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受理窗口负责接收。 

2)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3)申请使用万元版以下(含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法向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审查、决定。  

4)必须经过实地核查,其中对十万元版或以上的限额申请需地市级国税局派员实地核查。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有

下载
附表_流转税_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doc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佛山国税局流转税科,82963829
 1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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