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政府从今年9月30日起实行的每个本市户籍家庭限有一辆摩托车的政策规定,为避免因不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摩托车征收车购税后发生退税现象。自2006年10月起,我市摩托车车购税纳税申报手续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销规定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摩托车车购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现行规定报送的资料外,需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办凭证》。
二、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办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验旧供新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企业开具发票时间进行审核;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不按顺序和时间填开发票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填开发票信息上报区局,由区局转送至车辆登记注册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