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销售方为个人:1、如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凡售价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或遗失购车发票不能提供原值依据的,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如销售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按照“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如销售方为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或其他单位组织:1、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凡售价不超过其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或遗失购车发票不能提供原值依据的,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销售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二手车,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办理。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销售方免征增值税:(1)属于企业或单位固定资产目录所列;(2)企业或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1年以上,含1年);(3)售价低于原值的。凡不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适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规定,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