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政策变动
发表时间: 2006-12-11  【字号:

  《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将在全国全面推行,纳税人取得的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
  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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