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新规定
发表时间: 2007-01-11  【字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发票申报抵扣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41号) 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货运单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以下简称税控货运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认证相符的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的抵扣凭证。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取得税控货运发票抵扣联,必须经税务机关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扫描认证,认证通过的货运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操作员打印货运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并加盖印章交给纳税人。
  由于我省一般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纳税申报,目前申报软件要求采集全部运输发票的抵扣信息,因此认证通过的税控货运发票信息也须录入。税控货运发票在电子申报系统采取以下方式填报:
  (一)非辅导期纳税人采取汇总录入的方式,当期申报抵扣的全部税控货运发票以一份发票的形式录入。
  (二)辅导期纳税人仍采取逐票录入的方式,将当期《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中的“认证相符”明细数据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逐票录入,连同旧版货运发票明细一并生成运输发票待比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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