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上述销售方可按规定凭收回的原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购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