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统一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1月1日之后(含)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200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按现行规定在抵扣期限届满前申报抵扣。新版货运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实行“先认证,后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