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开票问题
发表时间: 2007-05-14  【字号: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75)规定,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含)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其销售废旧物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安装全省统一的电子申报软件系统。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取得2007年6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取得的2007年6月1日前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在8月纳税申报期(税款所属期7月份)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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