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
发表时间: 2007-7-20  【字号:
 
 1.事项名称

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
 4.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审批条件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能力,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税务部门实行初始化的财务核算软件。
 6.申请资料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申请报告;
(5)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6)开具发票的计算机型号。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审批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9.审批程序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10.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11.审批收费

收费:无
 12.审批表格

审批表格:有
 13.年审或年检

年审或年检:否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15.备注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