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 审批类型:审批;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纳税人可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 |
|
4.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
|
5.审批条件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纳税人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能力,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税务部门实行初始化的财务核算软件。 |
|
6.申请资料 | | 依据粤国税发[2004]142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需提交: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使用计算机发票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有关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申请报告; (5)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 (6)开具发票的计算机型号。 |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9.审批程序 | | 纳税人提交申请及领取审批结果均在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办理窗口"。 |
|
10.审批时限 |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 |
|
11.审批收费 | |
12.审批表格 | |
13.年审或年检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