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发表时间:
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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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者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七)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八)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纳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三)新成立的对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税的政策,可以执行到1995年底。
(十四)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十五)对新办的饲料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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