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订的新办法体现了哪些新特点?
发表时间: 2006-09-11  【字号:

    总体上看,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新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汇算清缴的主体为纳税人。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月度或季度预缴的基础上,确定全年应缴、应补及应退税款,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同时,为明确纳税人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新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新办法同时明确了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无论盈利和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内,均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新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对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应补、应退(抵缴)税款等工作。

    二是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新办法第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上述规定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汇算清缴合二为一,适当延长了年度纳税申报时间,从而有利于让纳税人有充足的时间收集有关纳税资料、办理税前扣除申报手续、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有利于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服务工作;也有利于申报与缴税同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并可以准确界定纳税人欠税、偷税的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因寿险业务涉及保费的精算,所需时间较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185号)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税务管理行为。新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涉及的税务管理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一方面,规范了企业报送纳税申报资料的行为。新办法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的报表、资料的具体范围。另一方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行为。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税务机关各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四是增加了优化服务的规定。新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减、免税或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汇缴期内,发现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允许其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新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宣传和服务,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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