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发表时间: 2006-09-11  【字号: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粤国税发[2004]264号)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形到税务机关办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⒈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⒉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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