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6-21  【字号:
    据部分区局反映,在执行市局下发的《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佛国税函〔2006〕605号)文件过程中,对纳税人外购非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在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或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征收率难以界定。考虑到外购农产品的特殊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对农业产品的解释,市局明确如下:
    对纳税人外购非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在不能提供进货发票或购销合同的情况下,若代开发票的征税项目不是经过生产或加工处理的农产品 (如稻谷、水果、鱼、花卉等),按4%的征收率征税;若属于经过生产或加工处理的农产品(如面粉、果脯、冷冻鱼等),仍按6%的征收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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