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基本的税收优惠包括: (一)降低所得税税率项目
在我市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设立的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以上三项经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所得税减按15%计算缴纳。
(二)定期减免税项目
1、设立在我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当地税务机关的批准,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计算征收所得税。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计算征收所得税。
3、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取得的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以上两条所规定的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
4、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6、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规定中分阶段投资的,且各阶段经营情况划分清楚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分阶段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7、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三)其他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规定的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另经企业申请,报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价款的总额的40%,可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当年度比上年新增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举办新企业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按100%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