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享受生产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5-19  【字号:

为了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确认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的问题

企业可在正式投产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分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掌握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加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国税局,由区国税局审核确认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经审核同意的,出具《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资格确认通知书》及退回一份《申请表》;不同意的,只退回一份《申请表》。

二、企业报送资料的问题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批准文件;

(五)验资报告;

(六)固定资产总账和原材料总账复印件。

三、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仍须按照《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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