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特殊原因包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国税发〔2005〕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除上述提到的特殊原因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