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成本的会计和税务差异调整
作者: 张 晖 发表时间: 2007-9-17  【字号:
 

  存货在发出用于生产产品、销售或其他用途的过程中,由于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及存货发出会计计价方法和税务计价方法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存货发出的会计成本和计税成本的差异。

  1.由于存货初始成本差异的存在,在存货的使用流转环节肯定也存在着会计和税务的差异。但是现行税收政策尚无对该环节差异调整的具体规定,又因综合调整法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配比原则,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只能采取据实调整法进行处理。采取据实调整法时,企业在按会计制度对存货进行核算确定入账成本的同时,还应对存在差异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设置备查簿,对发出的存货按照计税成本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加上差异额来确定所生产的产成品计税成本(或结转库存商品的计税成本),并以此确定该产品销售成本,使隐含在存货中的计税成本得以实现。

  例:甲公司2004年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乙公司因故无法按规定偿还债务,经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用产成品300件抵偿该项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300万元,成本为200万元,已于5月12日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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