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于2005年8月12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实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指明了中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真正确立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适当分离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体现的要求不同,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二是两者在尽可能协调的基础上适当分离。
我国早期实行会计制度服从于税法的原则,1994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会计核算与税法开始适度分离,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将分离原则继续发展。新准则颁发前,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这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都不影响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差别在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