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项目编号为200160)的研究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当然,文责作者自负。
「摘要」本文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结构中的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及其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我们研究发现,在中国上市公司现行治理结构中,企业经理人不仅拥有企业内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而且实质拥有企业外部会计事务的积极权力,其中的作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审计委员会不是我们所设计的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而是接近于美国现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审计委员会。这一安排不符合关于现代企业会计事务控制权安排的分权制衡原则,难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我们在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监事会监督为什么会流于形式的基础上,提出应进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创新,即取消监事会(制度),设立独立于董事会与之平行的符合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或将监事会改造为符合我们界定的本原性质的审计委员会。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司治理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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