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批制改变后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思考
作者: 周昌仕 发表时间: 2007-9-19  【字号:
 

  与以前的审批制比较,2005年3月开始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看似没有多大的变化,但审批制的改变无疑是反思“安然”和“银广厦”事件的结果。连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审批制的改变对事务所特别是中小事务所将产生重大影响。事务所必须及早采取应对之策,不断加强自律和行为规范建设,以求生存和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制的改变

  (一)调整了辜务所和分所的设立条件

  《办法》在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方面有所变化。如规定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当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合伙人或股东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而此前的规定允许合伙人持有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资格证书。《办法》还要求,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而以前的要求是合伙人5年,有限责任事务所股东3年。另外,《办法》不再要求取得证书后连续执业,也没有规定合伙人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对于分所的设立,《办法》强调事务所对分所在人奉、财务、执业标准、质$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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