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作者: 晏宗武 发表时间: 2007-9-19  【字号:
 

  [摘要]政府采购行为在法律形式上大都采用合同形式。由于采购人的“强势”行政权力,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文章拟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切入点,通过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救济渠道与途径,指出政府采购法的若干缺失,希望对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诉讼;质疑与投诉;仲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其立法宗旨的表述,除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外,“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也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笔者以为,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的实现,是前述其他目标实现的基础和落脚点。反言之,不能保护政府采购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政府采购法,就如无源之水,必然不能实现其立法宗旨。基于此认识,我国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各地方也先后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实务领域内的诸多争议的存在,说明政府采购法在保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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