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
作者: 傅道忠 发表时间: 2007-9-19  【字号:
 

  [摘要] 在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不仅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也不利于地方财政作用的发挥及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因此,必须注意合理确定和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维护地方政府的信誉。

  [关键词] 地方政府举债;发行规模;资金运用;债务偿还

  一、中国地方政府举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举债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预算法》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所做出的这种限制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债规模,便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由于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中央财政的债务存度、财政赤字率、负债率及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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