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支出税和现金流量公司税
作者: 丁淼 发表时间: 2007-9-14  【字号:
 

  一、理论渊源及实施方案

  1. 最早提出对消费支出课税的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霍布斯。 他于1651年就主张“对个人征税应根据他从大锅里(Common Pool 即储蓄)取去多少(即消费),而不是他向锅里添加了什么”,“向财富征税是件坏事,因这不利于积累,最好是向消费收税,以制止私人挥霍浪费。”

  2.现代提出征收消费支出税主张的首推英国剑桥经济学家卡多尔。他在1955年就认为:以所得来衡量纳税能力必然含糊不清,很可能根本不适宜用来衡量支出能力,因而按支出额来征税可以被看成至少与所得税制具有同样的公正程度的办法。在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的情况下,所得税会助长投机行为(即将普通所得化为资本利得),而支出税则对收入和资本利得同样征税(如果花掉的话)或免税(如果不花掉的话)。不助长投机行为的支出税,会增加风险资本的供给。他还认为至少在理论上,一种个人支出税的课征可以带有个人减免和累进性质,从而呈现个人所得税的许多特征。

  3.较早对现金流量公司税提出论证的是美国供给学派的代表人物马丁。费尔德坦。他于1989年著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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