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税制改革的理性思考
作者: 陈小安 李代江 发表时间: 2007-9-14  【字号:
 

  非营利组织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不断深化而发展的。非营利组织的规模和数量在近年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何对非盈利组织进行管理和规范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现行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和规章制度,而是通过各税种实体法分散体现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慨括起来有如下:

  1.流转税类。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和关税的免税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用于科研、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和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等项目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较多,免税项目主要有: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劳务;农业机耕、病虫防治及相关技术培训;文化部门组织的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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