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作者: 佚名 发表时间: 2007-9-20  【字号:
 

    “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对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能把增值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而是应当把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部分计入权益,借记有关资产类科目(增值部分),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递延税款”。这部分税款可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期限不得超过10年),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同时借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从而体现企业资产的实际增加情况。

  但在实际操作中,除某些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一定的随意性之外,不少企业对资产评估后的会计处理也不尽规范、正确,多延用老的做法,一般在资产评估增值时全额增加“资本公积”,这样,既无法真实反映企业改制后的资产情况,也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如一家实施股份制改制的企业,由某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一笔对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就存在误差,印染专用技术一项,帐面价值350万元,评估确认价值为420万元。会计处理误为:借:无形资产70万元,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70万元。...

注:此文版权归本站所有,需付费购买。  下载中心提示:点击些处→  查看付款方式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