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公司法》中财务会计制度的思考
作者: 邱泽新 发表时间: 2007-9-17  【字号:
 

  为贯彻《会计法》,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也于2001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这些会计法律规范既适用于公司,也是我国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制定的法律基础。因此,在修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时应考虑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

  一、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安排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审查验证与认可、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等。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人。我国《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属公司业务范围,因此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后的《公司法》时应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时间。《公司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这说明公司既要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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